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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以绩效考核不达标为由解除劳动关系属违法!

大连人才网2023-02-16龚志祥人才劳动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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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律法规有哪些,劳动法律关系,劳动法 离职规定  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劳动者可能会出现考核不合格甚至是不胜任工作的情况,那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呢?

  这篇北京某法院的劳动纠纷案中,用人单位以员工“绩效不达标”为由,单方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最终法院判决该用人单位属于违法解除,支持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主张

  A员工入职了甲公司,双方签字了为期五年的劳动合同,合同里约定了员工个人绩效如果连续两季度不合格,则公司有权和员工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支付补偿或赔偿

  后来A员工被打了绩效不合格,公司则以合同约定内容为由单方面向A员工递交了解除合同的通知,而且还付了补偿金

  按正常情况来说,到这个阶段一般员工是拿着补偿金就可以了 实际上,据笔者了解,现在很多企业裁员都是无法律所规定的正当理由,甚至连补偿金都不会给,以劝退员工为主

  但A员工还是想继续保住这个工作,故以甲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起了劳动仲裁,仲裁委也裁定甲公司应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甲公司不服,随即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最后判决甲公司以合同所规定的绩效不合格为由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据法律条款为劳动法第三十九条:绩效不合格情形不符合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此外,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无过失性辞退条款(下图)中提到,劳动者不胜任工作经过培训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以给予相应补偿金并解除劳动合同。但本案中,显然甲公司并没有在认为A员工不胜任工作后对其进行培训,而是直接直接单方面辞退A员工,不符合劳动法第四十条所规定的无过失辞退,故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不过在实际情况中,即使用人单位给予劳动者培训后仍主张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的,仲裁机构和法院大概率也会定性为违法解除,因为不能胜任工作这一点,用人单位很难举证,所提交的不能胜任的证据不能只是用人单位单方面所规定的绩效考核标准。而违法解除合同,用人单位需赔偿双倍经济补偿金或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所以,在用人单位以“绩效不合格”为由的情形下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只要劳动者敢于站出来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仲裁或直接向法院起诉,大概率是会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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